在隧道内设置隧道吊顶主动发光标志的必要性

2020年7月3日 0 条评论 1.44k 次阅读 0 人点赞

隧道交通环境不同于普通道路交通,因其存在明显的半封闭空间,隧道内的光线需要依赖于光照设备补光,自然光与环境光存在明显的差异。在隧道入口段,驾驶员由外部空间突然驶入隧道空间,会出现一段由明入暗的快速交替区;在隧道出口段,驾驶员驶离隧道时,也会出现一段由暗入明的快速交替区。这两段区域的光线非线型快速交替,必然会给驾驶员在视觉上产生不适应感。
通常人眼的瞳孔,在接受光线时,是一种自我调节的“慢适应”状态,人眼会根据观察到的环境中最亮的物体,自动调节瞳孔大小,以保证吸收较少的光线,即可清晰观察到视线内最亮的物体,避免强光对眼睛的伤害。一旦从强光环境快速进入较暗环境中,驾驶员的瞳孔会因强光环境中的小开启,而无法立刻在暗环境中,接受足够光线来识别暗物体,瞳孔需要一段慢慢适应的时间过程,对于驾驶员来说,这段危险时间乘于当前车速,就是一段危险距离。
鉴于以上隧道交通特征中的隐患类型,各相关国家标准均提出采用主动发光标志来增补内外光差,降低明暗快速交替下的视觉局限。如:国标《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4.6.1.7条要求:“隧道内指示紧急电话、消防设备、人行横洞、行车横洞、紧急停车带、疏散等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其他标志宜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国标《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5.1.4 条要求:"隧道内的应急、消防、避险等指示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标式或照明式标志";行标《城市地下道路设计规范》(CJJ221-2015)中7.1.3条要求:“ 城市地下道路的交通标志材料宜采用电光标志。电光标志宜体薄量轻,便于悬挂;亮度衰减慢,便于长期工作;宜采用主动发光与被动发光相结合”等。


主动发光标志具备主动发光特性,在暗环境中较普通标志具备更强的发光强度,降低了外部环境与隧道内环境的光强差,弥补了人眼接受光线的功能局限,能积极地消除该类型的事故隐患,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隧道内部指示标志。隧道内通常采用吊顶安装方式,设置吊顶主动发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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