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项目,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土地利用变更,其交付运营后,可能会对现有关联周边区域的交通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科学、合理、有效第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系统的安全、有序、高效,应当提前科学评判建设项目对城市交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需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组织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TIA)项目开展的条件,也称“启动阀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人口规模下的城镇新增建筑面积条件。
说明:
A.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或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末期城镇人口规模。
B.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C.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阀值选取宜越低。
2、场馆与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新增配建机动车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配建:
1) 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学校类包括:高等院校、中专及成教学校(中专、职高、特殊学校及各类成人与业余学校)、中学(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
2) 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包括:客运场站(交通客运站、客运枢纽等)、货运场站(货运站、货运码头、物流中心、仓储设施等)、加油站、停车设施(社会停车场(库)、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库)等)。
3) 混合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上表”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其它类(使用功能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建设项目大类的建设项目,如多功能综合楼、商住楼等)和其它建设项目。
其它说明: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影响评价:
(1)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5 倍及以上,其它城市和镇达到3倍及以上;
(2)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2、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000万的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可在本标准基础上确定更为严格的阈值标准。
3、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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